20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

垃圾徵費的「贖罪券效應」

(文章已於2013年10月15日《蘋果日報論壇版刊登,下文為修改版本)

香港堆填區爆滿已是多年新聞。香港人從來「各家自掃門前雪」,一日垃圾未堆到自己家門前,也不會醒覺香港將變垃圾圍城。為了讓全香港人一同肩負減廢的責任,政府建議家居垃圾徵費。

垃圾徵費在港不可行

收錢就可以減少垃圾是非常直接的思維,在鄰近國家亦見成效。鄰近國家成功,是因為他們可以逐家逐戶徵費,但正如陳智思所言,香港本身的特色是高樓大廈。逐戶徵費,又要裝天眼,管理處又沒有執法權力,即使加強巡邏也很難杜絕住戶亂拋垃圾,未必能符合「切實可行、便於執法和有效減廢」的目標。各項管制措拖更是勞民傷財,又不能完全杜絕市民違法,這個提議在香港根本不可行。




比較可行的是整幢大廈總計徵費,但是經濟學理論說,一次總付稅(Lump Sum Taxes)不會影響行為。既然是集體負責,我少丟兩公斤廢物,也只是九牛一毛,不會減少應負的垃圾稅,所以住戶根本沒有意慾減廢。

罰款可以令道德消失

垃圾徵費的核心思想,是假設「錢能解決所有問題」,但是哈佛大學教授Michael Sandel卻認為「錢非萬能」。他所著的 “What Money Can’t Buy” 指出金錢在某些情況下不能解決問題之餘,更會扭曲人的價值觀。芝加哥大學教授 Steven D. Levitt  和著名作家Stephen J. Dubner所著的 “Freakonomics” 中的一例就說明了錢和道德的矛盾。以色列有一托兒所,要求家長下午四時來把小朋友接走,但偶有家長遲到,推遲了員工的放工時間,於是有經濟學家做實驗,由第五個星期開始,要求遲到多於10分鐘的家長付3美元罰金。

要罰錢,按理家長會「拿拿臨」去接細路,事實卻相反:遲到的家長由平均每周8個上升到20個。罰金就像「贖罪券」,既然付了錢,遲到就是我的權利,就算遲三個鐘也不再有罪咎感,連道歉都慳番。到第十七個星期,即使罰款撤銷了,遲到的家長沒有減少。現在家長大搖大擺地遲到之餘,不用付罰款,也沒有罪咎感。這個故事教訓我們,罰款可以令道德消失。

香港的垃圾徵費面對同樣問題。對中產來說,一個月區區幾十元,算不上甚麼,絕對有機會出現「贖罪券效應」。煩惱的是基層,垃圾稅是累退稅(regressive tax),對基層影響較大。於是有政客提出豁免基層垃圾稅。如果減廢是共同責任,為甚麼多付錢可以多丟垃圾呢?又為甚麼有人可以獲得豁免呢?

罰錢以外,社會及道德誘因不可少

政府只顧大力宣傳根據鄰近國家的經驗,經濟誘因如何有效,強調金錢就是最好的教育工具,完全忽略了社會及道德誘因。有環保意識的公民,就算沒有環保稅也不會製造過量垃圾。重金禮聘一隊勇武的「城管」去「捉」違規丟垃圾的香港人,費時失事又沒有效果。要成功推行源頭減廢,我們需要完善的環保教育,培養「我愛我城」的公民意識和歸屬感,支持回收業發展,與經濟誘因互相補足。

近年環團興起,大力宣傳環保意識,在環保教育和監察方面,比環保局走得更前。環保局多年來原地踏步,沒有全盤計劃也沒有高瞻遠矚的視野,膠袋稅和停車熄匙等都是以罰款阻嚇不環保行為,希冀用錢可以解決所有環保問題。要將環保策略推到更高層次,便要在道德和教育層面多下功夫,放棄做一個「只會罰錢」的環保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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