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9月18日 星期二

談收回土地與私有產權


今次土地大辯論其中一個爭拗點是收回土地還是公私合營。反對收回土地的一大原因,是不尊重私有產權。
產權包括使用權、轉移權及行使產權的權利。本來在盤古初開時,產權是靠覇佔得來,需動用武力和互相認授去保護。有了法例和政府保障,由政府提供武力和懲罰制度,就可以減少私人保護產權的成本。
城市規劃制度下的產權
古代業主擁有一塊地,理論上用來做什麼用途都可以:土地、住宅、工場、前舖後居,大概沒有分得那麼細。後來有了環境、健康、交通、排污、規劃等問題,在私人土地上任意發展可能造成界外效應,影響到其他人,構成社會成本。統治者可能會不高興業主在他的私有土地上興建某些建築物、做某些用途,慢慢就形成土地用途和規劃的制度。
在香港擁有一塊農地,並不擁有土地所有使用權,而只是擁有這塊土地作為農地的使用權,所以買回來才便宜。發展商看中當中發展潛力,才願意用較高價錢購農地。但發展商買的其實仍然是土地作為農地的使用權。土地作為住宅地的使用權,其實無拿過出來賣。
逼人賣地 侵害產權
那麼,政府用農地價錢收回土地其實有沒有侵犯私有產權呢?根據法例,收回土地必須作公共用途。在自由市場裏,任何一個私人單位,只要業主不願意賣,業主是幾多錢都可以不賣的。若政府用《收回土地條例》根據農地用途賠錢,而其實發展商不願意用這個價錢賣,是有侵害私有產權。在保障私產的情况下,發展商可以拒絕。但發展商是因為知道預期可以轉做住宅才不賣;如果農地永遠是農地,可能更低價就已經賣了。
因此,這個期望價格的問題不能解決。有了期望,一定要抬價才肯賣。以前港英政府在處理新界土地時有個工具叫「乙種換地權益書」(Letter B),作為收地的「代幣」,之後Letter B可用來在公開賣地時使用,變相是非原址換地。
政府收地有幾個問題:第一,官僚開價要經很多程序,不及在街市講價般靈活;第二,政府收地要一視同仁,不能在同一次收地開不同呎價給不同賣家;第三,政府補價有既定機制,難以如私人市場自由浮動。這些原因使政府收地困難,當你明碼實價,你在明人在暗,人人都開天索價。
Letter B強勁的地方是將講價過程變成非公開。現在給村民Letter B,再賣給發展商,Letter B的價格視乎與發展商的講價過程。這是自由市場,所以更有效率。Letter B價值也隨市價上升,保存了土地的升值在代幣裏面。當年地產商直頭開着貨車去新界打開喇叭跟村民說「收Letter B!收Letter B!」
政府已不再用Letter B收地。問官員,原因是發覺「好蝕」。用Letter B收地,再用Letter B把土地投回來,由農地變做住宅地的升值其實是Letter B原擁有者袋了,在這個角度政府是蝕了。
在「HK01」與施永青對談,他說這只是「匯率」問題,例如以前是每5平方呎被收回農地可換取2平方呎位於新界的屋地,調整「匯率」就可以解決政府蝕錢的問題。這點我不同意:出售土地的人只關心土地賣多少錢。如上面所說,Letter B只是代幣,如代幣可換到的土地減少,代幣就會貶值。如果「匯率」太差,如201,地主覺得地可賣更多錢,就不肯賣,結果還是談不攏,收購失敗。在私有產權制度下,不付出相應代價是不能收回土地的。
補價機制公平嗎?
為了保障私有產權,不能隨便動用收回土地條例逼人賣地;用住宅地價值收回一個農地使用權又蝕給地主。不能收購農地的使用權,就不能拿同一塊地的住宅使用權出去賣,土地就會卡在那裏沒有發展,失卻效率。
於是就有補地價機制。當想更改土地用途,地政總署帶一班測量師去估算土地作為住宅地的價值,再叫地主補價。補價是在量地那段時期建屋去賣能有20%的邊際利潤。為什麼要保障利潤?因為如果完全無利潤,就會無人肯補,不能發展。補地價機制是讓農地使用權擁有者優先獲得該土地的住宅使用權。
有左翼媒體說很多項目明明賺多過20%,這是因為計價是以測量時那個時期的價格釐定,正如兌外匯也是以兌換日價格計算一樣。及後樓市繼續升,所以才會賺多過20%。如果樓市跌,發展商也要承受賺不足20%的風險,這個角度看是公平的。至於為什麼是20%呢?是政府決定的。200812月前的住宅發展項目是10%,之後提升至20%,但如何決定這個數就不得而知了。這個補價機制的談判其實是相當漫長,十分無效率,但由於香港尊重私有產權,所以唯有如此。
誘發展商及撼動私有產權 二擇其一
結論是,除非願意撼動私有產權制度,否則必須利誘土地擁有者,才會願意賣出產權,發展土地。當年的Letter B因為未來發展潛力所以有價值,其實政府是付出了相應代價買回土地。現在的補價機制,發展商無利可圖就拉倒,及後再申請,再議價。
可見香港發展及解決房屋問題的方法,從來都是讓財團賺多多、市民分少少的模式進行。又要尊重產權,又要有地,唯有「益」發展商,否則大家都輸。填海就「益」工程公司,其實都類同。比起港英時代,有人現在批評制度崩壞,不能監察投標和工程,發展商和工程公司相對受益更大,納稅人蝕很多。
要市民分多一點,便要再重新分配資源,那必然會侵害私有產權。右翼自由主義者會認同收回土地是侵犯私有產權;在自由意志論者(libertarian)眼中,連徵稅都是侵害產權。各種物業稅、資產增值稅、租金管制,都是以降低產權擁有者的利潤作重新分配。本地發展商1970年代才剛進入市場,手上無地,收回土地不關他們事;現在土地囤積多年,據說農地存貨比政府手上土地還要多,當然跟政府撼過。
有人批評政府保障發展商及財團的產權比小市民及小業主多,在政治及經濟的討價還價實力角度看,其實也是意料中事。政府說要填海,是因為填海沒有搞到地主,這也是為何高球場無法收回的原因。但填海是遠水,不能救近火。新加坡立國之初便以《收地法案》(Land Acquisition Act),以貢獻國家為由,向地主「監平監賤」充公土地發展,再建組屋賣給國民,讓大部分國民有千呎房屋居住,並分享做地主的權利。很多評論常說要學新加坡模式,香港政府無膽及無能力動大地主一條毛,實在不用旨意在十年八載內學到新加坡。
(本文載於 2018年9月18日 《明報》)


2018年9月4日 星期二

新居屋增禁售期 意義不大


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研究將新居屋禁售期由5年增加至10年,理據是新居屋折扣由約七成降至約五成,要防止炒樓及為免新居屋太着數,所以要延長禁售期。很多政黨表示支持,甚至有議員及個別小組委員要求永久禁止在私人市場轉售(註1)。有消息說特首對此反應正面(註2)。雖然很多人支持延長禁售期,但是他們的論點站不住腳,延長禁售期其實意義不大。
增禁售期 難打擊炒樓
2007年後發售的居屋,已不設房委會回購,持貨至第三年可於二手未補價市場讓「白居二」(白表居屋第二市場計劃)申請者購買,至第五年可補價後在自由市場出售。現在新居屋的定價機制改變,由過往根據市場定價打折,變成根據申請人入息中位數的可負擔能力定價。在最近一期居屋,根據新計法,定價將由以前通常約七折降至五二折。若樓價繼續上升,申請者入息追不上,這個折扣只會更大。
延長禁售期的支持者提出好幾個原因,一是防止炒樓。但事實上,增加私人市場禁售期是難以防止炒樓的,因為業主在第三年起已可在二手未補價市場中出售。這個二手未補價市場,理論上按市值計價。現時去地產代理睇樓,居屋會有「未補價售價」與「已補價售價」。例如××苑某單位,「售:560萬」,「居二價:350萬」。自由市場價升得愈高,「未補價售價」也會跟着升。所以如果有人買居屋是為了炒樓,在新政策下,是可以繼續在未補價市場炒的。因此,增加私人市場轉售禁售期,不能達到杜絕炒樓的政策目標。
倒轉來看,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主席黃遠輝表示要顧及買家的套現需要,所以不能將禁售期加太長,也是錯的,因為有了二手未補價市場已可套現。
延長禁售期的支持者提出的另一個原因,是公平。我明白一般人、房委會委員、議員都有這種想法:着數多了,自然要在另一方面加大限制,否則不公平。問題是,在現時香港的情况下,資助房屋根本供不應求,只有少數好運的申請者抽到可得資助,其餘合乎資格申請者就得不到任何資助,本來就不公平。20172018年居屋計劃白表中籤率只有2%2.4%,大部分符合資格的人都無法抽中,望門興嘆。買了舊居屋的人可以話為何新居屋折扣較大,他們較小;白表申請者又可以話綠表申請人何以既可抽居屋,又可抽綠置居。在一個本來就不公平的制度,在小處堅持細微的公平,是一件很滑稽的事。
增禁售期意義不大 又降低市場效率
資助房屋折扣降低,本身就會令業主出售的意欲減少,所以增禁售期意義不大。增加禁售期,使房屋流轉更難、效率更低,減少供應,增加空置。
根據現行規定,在私人市場出售資助房屋須補價。資助房屋落成時,出售價於市價的成數,就是業主所得折扣。譬如一個市值500萬元的居屋單位,買家只付350萬元,即打了七折。在私人市場出售,就要按出售時市價補回三成的錢給房委會。
正常情况下,在私人市場要購買一個居住的地方,須付十足市價。所以如果資助房屋業主賣掉房子,只拿回七成價值,他必須自行付出另外三成才可以找到私人市場的類似單位。
將來這個折扣會降到約五成,即是說,業主須自行付出另外五成才可搬出,這樣已經大大降低了轉售的意欲。用一個極端例子:若資助房屋是免費的,根本不會有人賣;即使不住,也會丟空。
另一個看法是,業主一天不賣,一天住在舊居屋,他是付出了七成價錢,但享受到房子十足的使用權,即賺了三成業權的居住價值。在新居屋,他賺的是五成,更加不想搬。
出售的原因,可以是想套現、買一間更大的私樓、獲得現金周轉等等。同樣,折扣愈高,出售意欲愈低。
因此,增加折扣及增加禁售期的效果是二手居屋供應更少,降低市場效率。增加折扣本來令業主更不想賣樓,然後還要再加一大堆令業主賣樓更難的限制,如禁售期,會使更多業主低效率地使用資助房屋,例如丟空。差餉物業估價署沒有統計未補價的資助房屋空置率,不知其普遍性,但將資助房屋丟空的例子,一般人也有聽說過。我認識有人有居屋不住,住在私樓,退休才搬回居屋;也有人私底下說居屋空置了,想找人暗盤租,當然未補價出租,暫時仍是犯法的。
鼓勵市民炒樓還是打擊炒樓
講房屋政策,論政策目標,從來都是問:幫市民置富,還是讓市民安居?
幫市民置富,是讓市民藉着置業,分享城市繁榮、土地升值的成果,希望他們有資產可以運用,以應付人生中各種需要。若是這樣,就必須有辦法讓他們炒樓套現,政策要靈活,貼近私人市場。
讓市民安居,即提供資助讓有需要的市民可租住市價房屋,解決居住問題,毋須擁有業權。外國社區房屋比較少,較多用現金資助非實物模式,較有效率。
如何設定公共房屋政策的各種限制,是體現究竟政府想幫市民「置富」還是「安居」的目標。可是到現在,政府好像還未想清楚這個問題。因為房屋政策路徑依循,難以一時有大改動,造成現在政府資助市民炒樓,但又不想市民炒樓的政策。這個矛盾,看來短期內難以解決。
1:〈黃遠輝預告日後居屋將收緊轉售限制〉,2018718日「香港01
2:〈新居屋禁售期擬五年增至十年〉,2018727日《星島日報》


(本文載於 2018年9月4日 《明報》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