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5月3日 星期三

劏細公屋救劏房居民於水深火熱中

(本文已於2017年5月3日 蘋果日報刊登,原文題《劏細公屋救劏房居民》,本文為長版

數月前我到深水埗看劏房,發現正常的劏房已經5000大元起跳,越來越貴,升幅甚高。大約半年前,我在一電台節目提議「劏細公屋」,被一眾以幫助低下階層為使命的人如社會工作施麗珊口誅。

過去三十年公屋每戶人口由85年的平均3.7人跌至15年的2.7人,足足下降了27%。現在編配公屋,居民將獲得不少於人均7平方米的面積,2016年公屋人均面積為13.1平方米,建議可酌量減少,未來單位可建得更細,例如減25%面積。未來十年政府將會興建的20萬間公屋有望變25萬間,令額外的5萬家庭得到幫助。

縮細公屋社會得益大

這個建議被批評令公屋水平倒退至幾十年前,問題是現在整個社會的居住水平都在倒退中。根據《住戶統計調查 60 號報告書》,2015年已有87 600戶家庭住在劏房,調查還未包括村屋、工廈、貨櫃、豬欄,及樓齡25年以下的劏房戶,當中47%的家庭在輪候公屋,人均面積只是5.8平方米,他們交的租金中位數是$4200。兩年過去,若一年加10%,租金已達$5100。對於這些家庭,就算獲編配的公屋跟劏房一樣大,但租金只是$2000以下,絕對是莫大幫助,最重要是不會被迫遷,連連加租,被濫收水電費。如果可以透過減少未來公屋面積去幫助更多有迫切需要的人,絕對是一件公義之事。

2017年5月2日 星期二

「共享單車」和「出租女友」 是共享經濟嗎?

(本文已於2017年5月2日 明報刊登
近來單車被掟落沙田城門河,繼Uber之後帶熱「共享經濟」的討論。有人爭論城中的「共享單車」是否符合「共享經濟」的定義。
共享經濟的定義
坊間有人將「共享經濟」定義得非常廣,包括交換、集體採購、協同消費、共享所有權、共享價值、合作社、共同創造等等。但定義太廣就顯得寬鬆無用。有學者提出十分狹窄的定義,剔除了大部分社會認為是共享經濟的模式。本文會採用歐洲議會的定義。
歐洲議會對「共享經濟」的定義為:使用數碼平台減少參與消費者市場的所需規模,以減少資產閒置。這個定義包含了兩個元素,一是以租貸形式減少物品的不被使用狀態,二是以科技減少交易成本使更多人可以共享,從而擴大租貸市場。
有人認為Uber職業司機的出現扭曲了Uber「共享汽車」的概念。根據歐洲議會的定義,師奶利用小孩上學的時間去做生意,減少汽車閒置,令本身無法做司機的師奶可以加入共享行列,是共享經濟。職業司機本身已是行業一分子,不符合「使更多人加入共享行列」的條件。如果Uber只有職業司機,沒有業餘司機,就不是共享經濟;兩者並存,有渠道讓業餘司機加入,就是共享經濟。因此,Uber是否共享經濟,得看當地Uber的具體運作模式及業餘司機的比例。